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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66万 用来炒股和挥霍
作者:ywh 来源: 阅读次数:8638次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

  讯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原经理、原广州办事处主任黄志诚,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约66万元,其中29万交给其妻子炒股,其余36万元用于挥霍。近日,黄志诚涉嫌犯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施工中套取30万元工程款现年52岁的黄志诚,被捕前系甘肃送变电工程第三分公司干部。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1999年间,在“天广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14标段”施工过程中,时任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送电第二分公司经理、该标段工程负责人的黄志诚,通过天水市北道区鑫山输变电路线工程队套取工程款30万元。2000年2月16日,黄志诚让天水市北道区鑫山输变电路线工程队将30万元现金交给该分公司总务负责人尹某,指示以尹某的名义将30万元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黄志诚。事后,黄志诚将30万元存折交给其妻子,其中29万元用于股票交易,余款1万元仍在其账户上,存折不知去向。

  工程收回扣受贿35.9万

  03年5月到2004年9月,黄志诚在任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主任期间,代表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得道实业有限公司邬某分别签订了“220KV马坳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20KV马坳变电站进站道路及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约1200万余元。按照签订合同之前,黄志诚与邬某约定,邬某将35.9万元差额留在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广州办事处的银行账户上。在侦查过程中,黄志诚家属退回赃款30万元。

  贪污受贿律师作出罪轻辩护

  天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黄志诚对自己贪污30万元一事供认不讳。对于起诉书指控其受贿35.9万元一事,黄志诚对受贿数额提出异议。

  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诚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工程款30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在工程转包过程中,收受回扣35.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对此,黄志诚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黄志诚贪污受贿的数额计算有误,而且黄志诚在检察机关坦白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过程中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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