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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存在瑕疵,续聘合同是否有效?作者:admin 来源:佛山日报 阅读次数:4334次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9日
续聘物业管理的程序存在瑕疵,续聘合同是否有效?近日,禅城区法院宣判一宗案件认为,签订合同时虽业委会不合法,但后来该小区重新投票选举,已经弥补了物管合同的瑕疵,合同合法有效。据悉,该案在佛山地区尚属首例。
业主:程序不合法,合同应撤销
何女士(化名)是禅城某小区业主。去年12月,该小区物管公司与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何女士也收到了要求业主再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由于她的住处曾被入户盗窃,于是就在是否续聘该公司的选票上投了反对票。
不过,后来该物业公司还是得到了续聘,在小区业委会公告的点票结果显示,业委会共发出540张选票,收回有效选票346张,其中赞成票333张,近六成投票业主赞成,但因全小区共有883位业主,赞成率不到全部业主四成。
对此,何女士认为,业委会组织的选聘方式及程序严重违法,甚至有被选聘的物业公司的人员参与点票,且赞成票未过半。
因此,今年年初,何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业委会与上述物业续聘合同。
法院:瑕疵已弥补,合同可生效
庭审上,业委会表示,物管合同由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签订,何女士不是当事人,所以无权要求撤销合同。此外,今年8月,业委会又组织了一次是否续聘物管的投票,全体业主七成以上赞同。
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是否继续选聘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而该决定的作出,必需同时具备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两个条件。
事实上,该小区共有883位业主,第一次投票中,业委会误认为有投票权的仅为实际在小区内居住的566位业主,并据此认定有333张选票支持就过半通过。
但法院同时认为,业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投票,这使得原来合同瑕疵得到了弥补,此后合同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遂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何女士没有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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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佛山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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