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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拘2个月罚千元
作者:ywh 来源: 阅读次数:4801次 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

  醉酒开车的处罚措施越来越严重了,只是为了防止保碍无故的伤亡及损失,佛山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拘2个月罚千元,大家可以阅读佛山人才市场整理的资讯。

  佛山日报记者孔德钦、陈辉鹏通讯员张文芬报道:昨日下午,随着响亮的法槌声响起,佛山首例“醉驾”案在高明法院审理终结,一审当庭宣判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发生碰撞的何某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月2日晚8时许,何某田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经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村道往何族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官当村某小卖部前路段时,与彭先生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发后,何某田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司法鉴定,何某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5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何某田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据何某田供述,事发当晚,他跟朋友吃饭喝酒,自己喝了四五两白酒和一两瓶啤酒,“平时很少喝酒,难得放假就多喝了点,并不清楚醉驾要判刑。”事发后,何某田赔偿了彭先生修车费220元,同时支付了评估费100元及拖车费40元。
  
  昨日下午,何某田一脸沮丧地站在被告席上。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何某田的供述、证人彭先生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
  
  何某田当庭表示认罪。在量刑情节方面,何某田表示对醉驾行为非常后悔,说自己是家里的经济支柱,请求法庭能从轻判决。“我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一个不到3岁的小孩要照顾。”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同时已赔偿彭先生遭受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后,何某田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提起上诉,并表示尽自己的努力奉劝身边的人酒后不要开车。当问及是否要见一下庭外的妻儿时,何某田神色黯然:“不必了,不希望小孩看到这种情景。”
  
  据了解,这是自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佛山首例“酒驾入刑”判决。从5月1日至昨日下午,全市至少查处涉酒驾驶行为34宗。其中,南海区已有15名涉嫌酒后驾驶行为,3名涉嫌醉酒驾驶行为当事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水区发生2起涉酒事故,共造成3死3伤;高明区也查处3起涉酒事故,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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